【船舶百科】你给你的船和货上保险了吗?
先来看几种常见的案例:
案例引述一:某公司与中东某公司以CIF价格成交了一批钢材,该公司将货物装运后,按合同规定投保了一切险。货轮在波斯湾触到了一颗水雷,最终轮船因受损而沉没。当买方以一切险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遭拒绝,理由是此货物遭遇的风险不属于一切险范畴。
分析:买方遭到了巨大的损失。此后,买卖双方商定以后的CIF合同除投保一切险之外,还要投保战争附加险。按照《UCP600》的解释,在买方没有提出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卖方投保责任范围最小的险别是合理的。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不同的航路存在不同的风险,要适当选择合适的险种才可避免损失。案例引述二: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9年8月20日签订进口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B公司租的 “顺风号”轮于10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9年10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问:(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分析:(1) 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近因是火灾,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2)属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共同海损也是水渍险责任范围之内,A公司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引述三:2003年5月31日,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富山海”轮在丹麦海域与一外轮发生碰撞后沉没。该轮保险金额为2050万美元,此案当时为我国船舶保险史上损失最大的赔案。案件发生后,人保财险公司立即启动应急理赔程序,开展调查工作,分析事故原因。在判定本次事故原因属于保险责任之后,人保财险立即预付赔款500万美元。
结论:事故发生后,人保财险公司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取证。经过2个多月的调查取证、分析判断后,认定此次事故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决定向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支付1050万美元后续赔款结案。这就是船舶保险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恢复生产起到的重要作用。
船舶保险(Hull Insurance)是以各种类型船舶为保险标的,承保其在海上航行或者在港内停泊时遭到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及可能引起的责任赔偿。广义的船舶保险是以船舶及其附属品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根据船舶所处的状态分为船舶营运险、船舶建造险、船舶停航险、船舶修理险、拆船保险和集装箱保险等。狭义的船舶保险就是指船舶营运险 ,其中又可以分为基本险、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种。
▲船舶基本险是投保船舶营运险时必须投保的一个项目,包括两个选择:全损险和一切险。
▲船舶保险附加险是以承运人在船舶营运中的期得运费损失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船舶特殊附加险主要是战争险和罢工险。
货运保险即(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由于投保险别不同,其保险费率各异,赔偿的范围也有区别。海洋货运保险的险别很多,按照国家保险习惯,将各种险别分为主要险、附加险、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几种。
保赔保险(P&I)是保障与赔偿保险的简称,是承保船东在经营船舶业务中应承担的,却不包括在船舶保险承保范围内的责任风险的保险。其保险标的是船东的责任风险,与属性主要为财产保险的船舶保险不同。办理保赔保险业务的主要是由船东自愿组织起来的保赔协会(P&I Club)。船舶保赔保险在国际海上保险市场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2015年7月1日,航运保险产品注册制在上海正式实施,航运保险产品注册管理平台正式上线运行。它改变了保险产品审批备案制模式,是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突破性的创新举措。
2015年9月8日,国内首家专业性航运保险公司——东海航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宁波创立。
2015年9月16日,在德国柏林举办的IUMI 2015年年会上,经过会员大会投票通过,上海航运保险协会正式代表中国加入IUMI(国际海上保险联合会),标志着中国航运保险正式迈向国际舞台。
2016年5月31日,我国第一家国际保赔管理公司——中船保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在上海正式宣告成立。
与欧美等航运保险发达市场相比,中国航运保险仍处于起步阶段,但在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背景下,中国航运保险发展可借助国家“一带一路”等战略,一方面,充分利用国家政策,加强产品创新,逐步搭建全球网络辐射海外市场;另一方面,积极探索新型航运保险业务以及产品研发,营造航运保险经营新业态;同时,积极争取税收扶持等政策支持,优化航运保险发展软环境。